专业分类

热门专业推荐

三年制中专招生
您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三年制中专招生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5/24          浏览次数:2677             [打印]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2014年开始三年级也可以了)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每生每年提高到了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电子商务(三个方向)                  下一篇: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
到顶层】      【返回上层】      【返回首页】      【关闭
如对此文感兴趣?请将此文分享到:
               我们对湖南公办和民办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及中专学校)的招生信息、招生政策等非常熟悉,并建立了涵盖全湖南范围内公办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库,如哪些学校开设哪些专业?专业招多少学生?各学校最强势的专业是什么?主要专业研究方向在哪块?有何优惠政策?专业就业方向情况如何以及各学校师资力量、管理模式、校风校纪具体信息等等。同时您可把您的想法和要求告诉我们,我们定当竭诚满足您的需求,为您找到最佳的匹配学校。如果您及您小孩想找一个最理想的学校,可联系我们。免费咨询,免费推荐学校,或在网上报名由学校第一时间录取并查看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QQ:2524763852   报名电话:137 8708 0573.扫一扫微信号:137 8708 0573 咨询     免责声明:本站有些资源转载自于互联网,免费供网友交流学习。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版权和合法利益等,请联系指出,本站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有关内容,谢谢!
      我们致力于免费为广大应、往初中生、高中毕业生、中专毕业生、专科生提供每年各类大专、中专、本科院校最新招生咨询!免费帮您推荐学校,免费选专业,免费报名。
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长沙湘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8-2068 www.hnsfedu.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百度网络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QQ1:2524763852.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2号8楼-818         咨询电话:137 8708 0573. 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手机:137 8708 0573(张老师 周老师 刘老师) 电 话: 137 8708 0573  微信号:137 8708 0573 邮箱:2524763852@qq.com  咨询QQ:2524763852   湘ICP备10027543号-1